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212号
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上桥社区,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3703975349N。
法定代表人:戚尤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梅,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晓星大道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7933051456。
法定代表人:GWANGJEJOE,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