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民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阳,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上桥村。
法定代表人:戚纪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梅,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 玫
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
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