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许某与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1民初158号
原告:许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威市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富阳路精正花苑一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武威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