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宁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宁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婷,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4执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林
审判员  白云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