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温喜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孟宪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4执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白 云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任庆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