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宁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84民初1994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原告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黑108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黑108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一行“原告: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通江路西。”补正为“原告(反诉被告):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通江路西。”第六行“被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新街路。”补正为“被告(反诉原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新街路。”

审判长  杨海鸥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于延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