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84民初1994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原告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黑108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黑108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一行“原告: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通江路西。”补正为“原告(反诉被告):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通江路西。”第六行“被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新街路。”补正为“被告(反诉原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新街路。”
审判长 杨海鸥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于延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