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路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
被执行人: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钱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宁夏***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596577.97元、逾期利息1814459.92元,案件受理费6619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7001元,以上共计8544230.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544230.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二、若被执行人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文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焦敬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