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终4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称: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钱某。
上诉人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驳回起诉一案,不服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21民初348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对方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庭外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永杰
审判员***
审判员邵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彭云
书记员梁新越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