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康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8110民初1879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新天地商业综合住宅2号楼0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继泰,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康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经济开发区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缘,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建筑公司)与被告华康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继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骏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955383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5日就华康60万吨粮食物流项目(自动化装车系统)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3000000元。2020年8月12日就华康60万吨粮食物流项目(自动化装车系统附属土建工程)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500000元。另华康粮食物流铁路散粮自动化装车系统项目-2020年签证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总价90000元。2020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9000元,双方约定剩余工程款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2251000元。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工程款3251000元,签订合同中约定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日期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一年按拖欠工程款的20%计算,违约金为704383元,合计3955383元。
华康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计算的违约金704383元不正确,双方
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中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剩余工程款应从签订《付款协议书》之日起计算,第一年按拖欠剩余工程款的10%计算,第二年按拖欠剩余工程款的20%计算,第三年及以后每年均按拖欠剩余工程款的28%计算,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到2021年11月12日违约金应为379283元。
本院认为,华康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承认骏腾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骏腾建筑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骏腾建筑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251000元,被告没有异议,且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总价》、《付款协议书》证实,本院予以支持。骏腾建筑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04383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如被告不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签订《付款协议书》之日起计算,第一年按拖欠剩余工程款的10%计算,第二年按拖欠剩余工程款的20%计算,故骏腾建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3251000元为基数,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按10%计算,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1月12日按20%计算,为381089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康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251000元、支付违约金381089元,合计3632089元;
二、驳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3元,减半收取计19222元,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1元、华康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651元。申请费5000元,由华康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温晓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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