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七星泡农场龙华砖厂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4民初214号
原告:七星泡农场龙华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七星泡农场原胶轮车管理站停车场。
经营者:***,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七星泡农场龙华砖厂厂长。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局直新天地2号楼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七星泡农场龙华砖厂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七星泡农场龙华砖厂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星泡农场龙华砖厂以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骏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欠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星泡农场龙华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七星泡农场龙华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