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6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祥华,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夹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953。
法定代表人:黄杨,镇长。
第三人: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孟岗村上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432946。
法定代表人:张兰纪,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4639134B。
法定代表人:张金永,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