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亮,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B-6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242242。
法定代表人:艾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晴,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园南社区龙湖汇景豪庭A7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26C。
法定代表人:陈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淮南市海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华声苑社区盛元宾馆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73259C。
法定代表人:潘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孟岗村上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432946。
法定代表人:张兰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潘文清,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商业村园南综合楼南单元6层东户,身份证号码340403197312101849。
原审第三人:黄柏勇,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商业村园南综合楼南单元6层东户,身份证号码340403197005251855。
原审第三人:尹良岭,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纸厂村平方4栋3号,身份证号码340403197311052213。
原审第三人:姚保君,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工贸学校大院1-4-2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7312232216。
原审第三人:韩蓓,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矿院东村21-1-4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7712272647。
原审第三人:姚展,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龙湖村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340403197403023014。
原审第三人:姚晓敏,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舜耕小区龙发2-1-7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7605170645。
原审第三人:张兰纪,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徐洼村曱甴组,身份证号码340404197003151216。
原审第三人:杨翠萍,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集体户26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7803120442。
原审第三人:张金贵,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徐洼村曱甴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4812162819。
原审第三人:张龙,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集体户27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9101211218。
原审第三人:张兰好,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集体户230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7508192216。
上诉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淮南市海弘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潘文清、黄柏勇、尹良岭、姚保君、韩蓓、姚展、姚晓敏、张兰纪、杨翠萍、张金贵、张龙、张兰好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淮河银行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淮河银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桂华雷
审 判 员 王雪霞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笛
书 记 员 高幼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