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申请人: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孟岗村上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432946。
法定代表人:张兰纪,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953。
法定代表人:黄杨,镇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9918元,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9918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