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三***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859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聂敬歌,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龙,该镇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三***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