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857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聂敬歌,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龙,该镇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三***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