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862号
原告:**,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兰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953。
法定代表人:聂敬歌,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4月1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路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