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三***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86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953。

法定代表人:聂敬歌,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路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