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民一终字第00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审被告: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虽主张与上诉人是合同纠纷,但因为被上诉人的清帐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转化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在《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经友好协商无效时,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是三原告住所地,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