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大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3民初337号
原告: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东进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72620840。
法定代表人:朱秀峰,职务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姚文军,七台河桃山区万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七台河大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水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5132877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大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设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大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混公司签订的事实租赁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缴原告租金合计869200.00元;3.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1.除去被告已支付的外,还应支付所欠的租金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160682.91元;2.原被告双方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责令被告于3日内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被告将自己的设施及物品撤出场。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桃山水库西侧××路北侧,面积7862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租期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租金80000.00元,2012年租金84000.00元,2013年租金88000.00元,每年年初一次性交齐,2015年双方续签合同,约定年租金为56000.00元,租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被告商混公司未履行给付租金义务,被告***作为被告商混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不实,又抽逃注册资金,应对商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多次催缴租金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证据不足,导致本案无法审理,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立勇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吴冬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