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2701民初865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七台河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02.00元,免予收取,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