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2财保2号 申请人: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684499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北50米路***家具广场二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9G4RAFX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永和分理处账户为16×××50银行账户存款36619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豫B-×××××的奔驰车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B-R0216的奔驰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安阳县永和分理处账户为16×××50的银行账户存款36619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50.98元由申请人预交,如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