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民初2920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25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咸平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2005347257F。
负责人:***,任局长职务。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通许县城关行政路。组织机构代码005346932。
法定代表人:***,任县长职务。
被告: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6844998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许县人民政府、河南千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0.65元,减半收取计1301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