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6202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路16号太平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9310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鑫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华路7-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1183987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本院在审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25787.23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25787.23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