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998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申请人:***,女,1986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华街7-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118398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1651元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931651元的保单保函[编号:2048424500002000258]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1651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