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436号
原告:***,无固定职业。
原告:***,学生。
法定代理人:***,无固定职业。
原告:***,学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无固定职业。
原告:***,农民。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合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凌伟东
人民陪审员张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