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韩力与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903执异46号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力于2021年5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本院所执行的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强制执行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系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7年4月30日,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出具七仲调字(2017)1号仲裁调解书,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如下:一、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共5,945,220.67元(其中包括质保金1,793,134.30元),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7年6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30万元给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至5,945,220.67元全部支付完毕为止;二、本案仲裁受理费56,178.00元由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8)黑0903执219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七台河市XXX(产籍号0001161、0001164、0001146、000175、000176、000148、000138、000239、000247)的房产进行查封。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黑0903执219之一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七仲调字(2017)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1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本院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产。本院执行期间,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驳回案外人韩力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闫丹丹 审判员  金星锋 审判员  吴 娇
书记员  郭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