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903执异92号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位于七台河市弘信物流贸易中心的产籍号00011XX、00011XX、00011XX、0001XX、0001XX、0001XX、0001XX、0002XX的8户房产,特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以上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821409.13元,所查封的17户房产二次流拍总价为20828731.50元,明显超过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解除对涉案8户房产的查封,其余9户房产经评估、拍卖二次流拍价总为16952783.50元,价值足以偿付本案的案款及执行费用,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依据七仲调字[2017]1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5945220.67元(其中包括***1793134.30元),被申请人从2017年6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30万元给申请人,直至5945220.67元全部支付完毕为止,仲裁受理费5617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仲裁费及执行费合计4040784.67元。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七台河市弘信物流贸易中心的产籍号00011XX、00011XX、00011XX、0001XX、0001XX、0001XX、0001XX、0002XX、0002XX及位于XX公寓的产籍号XX-101、XX-102、XX-103、XX-104、XX-105、XX-106、XX-107、XX-108的房产共17户,查封期限为三年,我院依法委托哈尔滨市华滨房地产土地咨询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17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7227100.00元,二拍流拍价为20828731.50元,正在执行中。
变更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解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七台河市弘信物流贸易中心8户房产的查封(产籍号分别为00011XX、00011XX、00011XX、0001XX、0001XX、0001XX、0001XX、0002XX)。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吴娇审判员*为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