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祁明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9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廷珩
审 判 员 丁文博
审 判 员 纪红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越然
书 记 员 李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