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9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大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迎春,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吉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有力,男,七台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复议申请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二建公司与七台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的查封裁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9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变更(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0001161等8户房产的查封,二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复议申请。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查明,依据七仲调字[2017]1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公司应付申请人二建公司工程尾款5945220.67元(其中包括质保金1793134.30元),被申请人从2017年6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30万元给申请人,直至5945220.67元全部支付完毕为止,仲裁受理费5617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二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仲裁费及执行费合计4040784.67元。桃山区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的产籍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位于东方公寓的产籍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产共17户,查封期限为三年。桃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哈尔滨市华滨房地产土地咨询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17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7227100.00元,二拍流拍价为20828731.50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821409.13元,所查封的17户房产二次流拍总价为20828731.50元,明显超过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解除对涉案8户房产的查封,其余9户房产经评估、拍卖二次流拍价总为16952783.50元,价值足以偿付本案的案款及执行费用,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变更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解除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8户房产的查封(产籍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1、桃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解除被执行人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8户房产的查封(产籍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为,这8户房屋是经法拍流拍后复议申请人同意接收的房屋,依法桃山法院应将以上房屋交于复议申请人抵债。针对桃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的17户房屋,复议申请人已在本案恢复执行后申请评估拍卖,17户房屋经两次法拍均流拍。于是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末向执行局提供了同意接收17户中的9户房屋明细,即(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下的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产籍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的房屋。被执行人在得知复议申请人要求接收房屋的信息后,于2021年11月4日针对复议申请人同意接收的9户房屋中8户提出了所谓的异议,以超标的为由要求解封,目的显而易见,就是规避执行,依法法院不应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5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而第16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已同意接收无人竟买而流拍的9户房产,法院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案涉的房产交给复议申请人抵债。故桃山法院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裁定变更原执行裁定书,对8户房屋予以解除查封,违反了法律规定。2、本案虽属超标的查封,复议申请人认为,法院应将复议申请人同意接收的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的9户房屋交于复议申请人抵债,然后变更(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裁定,将位于东方公寓价值1600多万元8户房产解封。关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4821409.13元,其余9户房屋二拍流拍总价为16952783.50元,价值足以偿还本案的案件款及执行费用,为此支持了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认为,桃山区人民法院如此认定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忽略了其他9户房屋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8户房屋属于经过法定程序评估拍卖后流拍的房屋,复议申请人已同意接收,依法法院就应将这8户房屋交于复议申请人抵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25条明确规定的,属于法律赋予复议申请人的权利,桃山区人民法院无权剥夺,其裁定变更原执行裁定书第一项,对8户房屋予以解封是违法的。
至于超标的问题,如果法院认定,本案属超标的查封,完全可以将复议申请人同意接收的房屋交于复议申请人抵债,然后解除位于东方公寓价值1600多万元房产的查封,这样变更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执行标的。但现在桃山区人民法院却违法剥夺复议申请人接收房屋的权利,复议申请人不能接受,也必将维权到底。其次,复议申请人已向桃山区人民法院说明,虽然执行局查封了被执行人17户房产,但除了复议申请人同意接收的9户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的房屋外,其它位于东方公寓的8户房屋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也在占用,而且已经打通经营浴池,房屋评估总价为1800多万元,远超复议申请人的债权份额(被执行人现尚欠复议申请人案件款及迟延履行金480多万元)。从总体上来看,复议申请人无法接收,即使同意部分接收,从该房屋的现状来看,也面临无法移交使用的情况。故复议申请人才同意接收第一项下的案涉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的9户房产,价格近400万元,接近本案执行标的,接收后被执行人尚欠款不多。此种情况下,复议申请人的要求完全是正当的,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被申请人有针对性的,仅针对复议申请人同意接收的9户房屋中的8户房屋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显然是无理的,意在规避执行,这是谁都能看出来的事实。因为评估报告已经出来半年多了,被执行人都没有提出异议,为什么偏在房屋流拍后复议申请人同意接收之后才提出所谓的异议?而且只针对能够执行交付于复议申请人的房屋提出异议,其目的昭然若揭,明显是规避执行。但桃山区人民法院却置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于不顾,完全受被执行人的左右,被执行人说解封哪户,法院就给解封哪户,这完全是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纵容,更是对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如此执法,复议申请人不同意也不接受。
试问原执行裁定书第二项下的其他位于东方公寓的房屋价值1600多万元,已打通经营,复议申请人怎么接收?桃山法院直接将第一项下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的房屋的8户房屋即复议申请人要求接收的房屋解封,这将直接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请问法院能否承担这个责任?既然是超标的,将复议申请人同意接收的9户房屋交于复议申请人抵债,将另外价值1600多万元的房屋解封岂不是更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所以,事实说明,桃山法院受被执行人左右,完全按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解封复议申请人要求接收的8户房屋明显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认为,桃山区人民法院按被执行人的要求裁定变更解除原执行裁定书中的第一项房屋的查封,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裁定应予撤销。故复议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上级法院审查后,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公司称,桃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解除被执行人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8户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标的为4821409.13元,桃山院作出的(2021)黑0903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共计17户房产,总价值27227100元,明显属于超标的查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之规定。因开始就是属于超标的查封,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解除被执行人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8户房产的查封,做法正确,符合法律规定。8户房产查封时已属售出状态,是因查封而不能为案外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2021)黑0903执恢25号裁定执行期间,购买房屋的案外人均向桃山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已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且已实际占有使用及缴纳房屋所涉及的各项费用,证明房屋所属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被执行人要求解除查封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8户房产的查封,属于合法行为。桃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被执行人位于七台河市**物流贸易中心8户房产的查封,而其余9户房产总价值依然远超涉案金额,为此,复议申请人所说桃山法院受被执行人左右,完全按被执行人请求解封8户房屋是违法行为的说法为虚。桃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黑09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桃山区人民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桃山区人民法院解除部分查封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在该案的执行中,桃山区人民法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17户房产进行作价,总价值已经超过执行标的,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变更相关执行行为。该案在执行中存在超标的查封行为,桃山区人民法院在异议审查中认定异议成立,并变更了相关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复议申请人二建公司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3执异9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廷珩
审 判 员 刘可臣
审 判 员 丁文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越然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