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房德军、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辉民初字第1120-1号
原告元相峰,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德军,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相峰诉被告房德军、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