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房德军、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房德军、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辉民初字第1119-1号
原告***,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德军,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辉县市永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辉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被告房德军、河南永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蒋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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