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02民初42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萍,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参加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诉讼裁判文书。
被告北京碧森盟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岩上村金玉府中路**。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碧森盟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付伟人民陪审员王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