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73行初6879号
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刘敬文
人民陪审员  蒋莉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杜立津
书 记 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