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73行初7043号
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州新区金沙西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第350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燕 云
人民陪审员 蒋莉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正
书 记 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