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26945号

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5号楼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游敏。

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电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丹竹
人 民 陪 审 员   兰 兰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颖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名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