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26945号
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5号楼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游敏。
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电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丹竹
人 民 陪 审 员 兰 兰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颖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名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