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1行初509号
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7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晓,北京若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690437。
被告:黔东南州知识产权局,住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原县清溪镇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莫育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蓉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11040379。
本院在审理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