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8377号
原告***与被告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苗苗
法官助理 魏智斌
书 记 员 杨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