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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4819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梅,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街道金水湖路古山美郡泰格36号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5754590076。
负责人:王汝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龙,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珠
书记员  徐文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