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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69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系原告***的姐夫。 被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872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57545900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