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69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系原告***的姐夫。
被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872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57545900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兴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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