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18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少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东,男,系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