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少勇,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1202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60416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60416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李雪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兆学
审判员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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