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宏尚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四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史少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系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尚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尚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施工建设在建工程予以评估。申请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交纳评估费,且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尚米业有限公司正在与其单位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黑12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