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20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少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22日生,满族,现住绥化市。
申请执行人绥化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黑12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340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40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关洪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