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8030号
原告:宜兴市佳美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湖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72538506。
法定代表人:张益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禾雅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1883565R。
法定代表人:梅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佳美实验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禾雅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美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禾雅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佳美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禾雅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佳美实验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禾雅实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佳美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