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金辉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某某与某某、镇平县金辉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24民初2847号
原告:***,女。
被告:***,男。
被告:镇平县金辉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玉都办事处肖营村。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平县金辉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平县金辉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镇平县金辉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宁秀晓
审 判 员  张春志
人民陪审员  仵 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