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24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黄田岗一横路16号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银泉,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龙门县龙潭镇左潭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钟海关,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65675.49元及案件受理费14941元,尚欠工程招标保证金30000元未退还。对于工程招标保证金30000元,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计划于2018年6月30日前退还1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退还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退还10000元。申请执行人广东丰元建工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还款计划,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324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