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81执保86号
申请人: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杨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铁力市逍遥八仙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桃山镇。
法定代表人:战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铁力市八仙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桃山镇。
法定代表人:战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铁力市逍遥八仙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铁力市八仙湖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铁力市逍遥八仙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铁力市八仙湖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56759.7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坐落在铁力市办公楼(铁房权证铁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铁力市逍遥八仙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铁力市八仙湖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铁力市支行账户存款2,056,759.73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在铁力市办公楼(铁房权证铁字第××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兆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