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4民2442号
原告:庆安县军威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丰收乡丰收村腰方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MA19APWK79。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庆安县军威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址庆安县嘉禾春天3号楼1单元3301室,身份证号2323301980012036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颜嘉,黑龙江鑫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绥棱县龙科花园11号楼1门,身份证号232332197412250019。
被告: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正阳街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811319279490。
法定代表人:杨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财,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址铁力市正阳街183号,身份证号239005195403203810。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安县军威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庆安县军威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庆安县军威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安县军威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0.00元,免收。
审判员 孟祥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