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骏海建设有限公司

2020 144 ***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异1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骏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骏海公司),住咸宁市银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群芳,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0日,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

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以下简称咸安区水利局)。住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业,咸安区水利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骏海公司、咸安区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骏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骏海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湖北骏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智勇 审判员严平 审判员桂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