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瑶海区分公司、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439号
申请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79690J(1-1)。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瑶海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工业园区花神路2号1#厂房1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JCGF69。
负责人:刘广红,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1874XP。
法定代表人:孙永飞,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瑶海区分公司、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瑶海区分公司、合肥钦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缪浩南